论洛克的权利观
摘要:
洛克是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经验主义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本文主要是在其著作《政府论》的基础上对洛克个人权利思想观点的研究,洛克在批判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的前提下,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天赋自由”的个人权利思想,洛克论述了权力行使的规范性,以及政府权力的来源,并且认为政府的权力只有在公民同意的基础上,才能形成一个合法的政府。
关键词:个人;
政府;
权力;
同意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林伟东(1983-),男,广东梅州人,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伦理。
一、个人权利思想的萌芽
经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思潮的洗礼,社会中的人得到了解放,从教会的压迫下解放出来,个人主义得到了迅速发展,文艺复兴中的人文主义逐渐取代了中世纪经院哲学的传统。它系统地提倡古典作品研究,认为这是培养成功的、有教养的、文明的个体人士所不可或缺的,而这些个体人士则凭借这些技能在日常的政界、商界和宗教界出人头地。
洛克正是启蒙运动时期产生的思想家之一,他的思想也是代表着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在洛克的作品中可以看到,他是追求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思想。而菲尔默爵士代表着封建主义阶级的利益,洛克通过《政府论》这本书严厉批判了菲尔默《先祖论》的“君权神授”与“君权的世袭制”的观点,推翻了因“父权”而拥有对子女的支配权,长子因为获得对父亲“父权”的继承,也拥有对兄弟的绝对支配权,父亲因为生育孩子的行为,而拥有对孩子的绝对的支配权。在《圣经》里也提到,“你必须孝敬你的父母”。洛克认为如果生育是获得权利的途径,那么母亲也同时拥有对子女的支配权,但是菲尔默认为支配权是绝对的,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两个人身上,因此,洛克认为母亲也应该拥有支配权,由此,得出菲尔默爵士观点的矛盾性。洛克正是从这一矛盾性出发,提出了天赋人权的观点,他认为每个人生下来都应该是平等的,在自然状态当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支配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父亲在小的时候照顾子女,只不过是有教育子女健康成长的权利,而子女长大之后也拥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无条件的,但是等子女长大后,可以独立处理自己的事情的时候,父母对孩子的“支配权”也就随之消失了。从时间顺序来看,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等哲学家对洛克的人权理论和唯物论都有深刻的影响,其中霍布斯对洛克的影响是最大的。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混乱的状态,认为人对人是狼,人是恶的,自然状态是受自然法支配的,所谓自然法就是合乎理性的规律或法则,如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有保全自己、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
二、主权在民的思想
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受到前人霍布斯的主权思想的影响,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就指出了主权的观点,他从国家的本质定义中提出来了主权者的观点,认为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2]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被为主权者,也可以说成是具有主权,主权以外的每一个人则称之为臣民。
洛克认为,一个国家的政体是在公民的同意理论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契约而建立起来的,而这个订立契约的人民共同体是这个公民政治社会中的最大权力者。洛克并不像霍布斯那样提倡绝对服从于主权的君主专制的政体,洛克认为,人民的主权应该是人民的,人民有权反抗不能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权利的政府,因为洛克在《政府论》的上篇就已经明确地提出“天赋人权”的观点,人民有权享受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当受到政府的保护,当政府不能有效保护人民的这些权利的时候,公民共同体可以解体这个政府,重新把共同体的权利委托给一个值得信任的政府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主权是共同体(monwealth)所有的绝对且永久的权力。[3]洛克所提出的人民主权理论,是从自然状态的考察开始的,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可以行使维护自己生命健康,自由、和保护自己财产的权利,每个人在自然状态里,依据自然法则或者理性,自己充当维护自己的行政执法者,但是这样的个人力量非常有限。不能够完全防御外敌的入侵,并且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据确立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公正的裁判者。[4]这样就使得弱势的人民难以得到公正裁决。只能够进入公民政治社会的状态,才能有一个真正的公正的裁判者。因为洛克认为,当人民维护自己的力量有限的时候,就会同其他人民组织起来,联合成为公民社会。人民通过各自的明确同意或者默认的同意,把自己的个人权利委托给一个值得信任的政府机构,并通过公民共同体委托执法机构来行使公民共同体的意志,人民联合成为国家,组成一定的政府机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众福利。正如卢梭所说的,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5]洛克与霍布斯不同点是对于不能代表公民共同体的利益的时候,洛克是主张积极反抗的,而霍布斯是主张绝对服从的。显然洛克的思想是受到了文艺复兴时期的崇尚个性的解放,倡导自由、科学、民主,维护个人权利的思潮的影响,洛克的主权在民的思想在当时显然是有进步意义的。
三、公民的“同意”理论
同意理论是洛克论民主政府的核心理论,同意的理论主要是一切和平政府权力的起源,包括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对外权,政治社会的建立、国家制度的确立和变更,都应该是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人民交出自己的自然权利,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或者明确的协议,进入公民政治社会,建立社会共同体,其中,社会共同体是政治社会的权力核心,是最高权力的代表。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已经明确论述到,人们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他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天赋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各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同其他人达成一致,加入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求他们相互之间的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平安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更可靠地防御共同体之外的任何侵犯。[4]这样人民从自然状态中脱离出来进入更加完善的公民社会,人民把自然状态中所享受到的个人权利通过同意,这种同意是作为加入或者组成一个国家的个人之间达成的或需要达成的协议。洛克提到同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明确同意,一种是默认同意。只要一个人占有或享用任何政府的一部分领地,他就因此而表示了他的默认,事实上只要一个人身在那个政府的领土范围内,就构成了默认。[4]同意是洛克政治義务和政府合法权利的唯一来源,明确同意就是通过明确同意的承诺和社会契约,加入公民政治社会。一个人一旦以实际协议和明确声明来表示他同意属于任何国家,他就永远不能回到自然状态的自由式中,除非他所从属的那个政府因遭受任何灾难而开始解体,或某种公共行为使他不能再继续作为那个国家的成员。[4]洛克所讲到的同意,是不是指每个人的同意呢?显然在现实生活中,让每个人同意并订立社会契约或者协议是不可能的。洛克所讲的同意就是指大部分人的同意。洛克认为大部分人通过同意进入公民政治社会,那又有什么来保护公民在政治社会里应该享用到的个人权利呢?洛克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解决。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服众的、确定的、认同的法律,而这样的法律正是经过一致同意接受能力和承认的是非标准,是人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人们放弃了保护自己和做他认为适当的任何事情与惩罚犯罪的权力,放弃这两种权力进入公民政治社会也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大众的公众福利。洛克在提到保护公民大众的公共福利的时候,提到通过法律来解决一切问题,并且倡导建立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对外权。
四、个人权利的表现
在公平正义的社会,每个人选出来的代表,只要是为公众谋福利的代表,就是代表了公众社会的行动和公共的意志。因此,政府的腐败或者是政府伤害和压迫人民,或者扶植一些党派用不平等的手段来压制其余人的倾向,这些都是不利于选举的,凡是公正的,代表大部分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按照公正和真正平等的办法选举出来的代表才是适合政府的,才能胜任政府的职务,才能真正地代表全体人民,代表政治社会的共同体的利益。
洛克的选举权最先开始是从家庭中开始的,一个大的家庭一般选择父亲为整个家庭的统治者,但是洛克强调,父亲这种的统治权并不是因为子女的从属或者说是妻子的从属于丈夫而取得的,对于子女而言,父亲一直培养孩子成长,父亲的形象给人的感觉已经是成熟稳重的,是值得信任,父亲是慈爱的,所以在女子的心中父亲理所当然的推举为一家之统治者。在自然状态中一个家庭可以由父亲来统治,当人们在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公民政治社会的时候,成立一个国家,国家之大,当然需要把权力委托给一个统治者,既然公民政治社会这个共同体是个人同意的基础上建立的,必然,在选举委托人的时候,广大的人们有自己的选举权,这也正是在公民政治社会里个人权利的表现之一,每个人的选举必然是为选举出能够更加完善维护自己的个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利这一目的而来的,是为了维护政治社会的公众福利的。在这里人们的同意也就意味着他们有选择统治者的权利。洛克的个人权利在实际当中的体现也可以归结为,人们从自然状态当中进入公民政治社会以后,人们通过自己选举最值得信任的人,人民的个人权利由这些通过他们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来具体行使,代表者的权利来自于人们的委托,代表着人们的公共意志,因此,人民通过选举代表以表达自己的意志,参加国家的立法权,因此立法权是掌握在广大人民的手中的,人民通過参与国家的立法权,以这样的方式使得个人权利得以在政治社会生活中体现。
参考文献
[1]JerryBrotton著,赵国新译.文艺复兴简史[M].北京:外国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霍布斯著,黎思复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
[3]让•博丹著,李卫海等译.主权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洛克著,赵伯英等译.政府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5]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责任编辑:杜红艳